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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8482号

天津大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关永胜、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天津大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永胜,王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8482号原告天津大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体育场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2249706R法定代表人窦双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永胜,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兰,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803062678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大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永胜、被告王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大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登记在被告王兰名下的牌照号为津M×××××的小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大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兰名下牌照号为津M×××××的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柯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