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刘易乾,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易乾与被执行人张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万源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斌、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易乾借款本金515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张斌、XX未按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易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斌、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张斌、XX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斌、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易乾尚有515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滔
审 判 员 陈武雄
代理
审判员 李作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