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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239号

唐小波与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小波,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唐小波,男,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才民。

被执行人: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

法定代表人:余国清。申请执行人唐小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用房已被我院查封,待评估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小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金融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黄荣鸿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