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栾文丽,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武安市武安镇海湾歌厅。负责人韩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武劳仲案子(2014)第087号仲裁裁决书,该案经强制执行后,执行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栾文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武劳仲案子(2014)第08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志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