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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292号

尚佳慧诉尚红石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尚佳慧,尚红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292号原告尚佳慧,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苏国霞,女,汉族。被告尚红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佳慧诉被告尚红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佳慧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佳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尚佳慧负担。

审判员 赵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怡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