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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3088号

杨沛东与毛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沛东,毛红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3088号

原告:杨沛东,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毛红杰,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沛东诉被告毛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杨沛东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沛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沛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沛东负担。

审判员  肖莞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