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3088号
原告:杨沛东,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毛红杰,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沛东诉被告毛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杨沛东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沛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沛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沛东负担。
审判员 肖莞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