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345号
原告:吴庆海,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洛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进兴,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第三人:朱光福,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第三人:林建平,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吴庆海与被告林进兴、第三人朱光福、林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吴庆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庆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爱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