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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345号

吴庆海与林进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庆海,林进兴,朱光福,林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345号

原告:吴庆海,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洛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进兴,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第三人:朱光福,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第三人:林建平,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吴庆海与被告林进兴、第三人朱光福、林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吴庆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庆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爱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