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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828号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828号原告薛某甲。被告薛某乙。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忍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