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828号原告薛某甲。被告薛某乙。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忍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828号原告薛某甲。被告薛某乙。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忍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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