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9306号原告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崧,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葛新峰,北京华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关×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悦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崧、被告韩×的委托代理人葛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彼此接触时间短了解不深,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情性很不稳定,动不动就大发脾气,对原告的父母极其不孝,出言不逊,毫不顾忌原告及原告家人的感情。无论原被告如何沟通也无法正常相处,令原告感到非常痛苦,原被告之间原本感情基础就非常脆弱,在被告一次次歇斯底里的无理取闹之下,加之原、被告性格不合,在许多问题上意见也不一致,导致矛盾一再升级,关系一再恶化,并最终导致原、被告之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结婚以后没多久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并捍卫法律的尊严,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求,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韩×辩称:被告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诉讼,应该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在北京市属于临时居住,还没有达到经常居住地的条件。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在今年的4月份刚刚办理北京市临时居住证,在今年2月结婚,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以后,双方感情尚好,有双方往来的短信微信为证。虽然也发生过争执,但是争执的原因不是原告陈述的事实。发生矛盾是因为被告提出来家里要换房子,重新卖旧房换新房。被告提出来对新房共同还贷,房产证就要体现被告的名字,基于此原告的家庭就产生了不同意见,认为是被告争夺家庭财产,就此双方因为这个事情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引发争议,后原告在4月份的时候离家出走,被告在该派出所还报过人口失踪。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与被告韩×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离异后再婚。双方无共同子女。
原告关×主张与被告韩×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已分居,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韩×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韩×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关于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该异议未以书面形式在答辩期内提出,且被告韩×已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答辩,故本院对被告韩×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告关×主张与被告韩×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关×要求与被告韩×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关×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 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