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104号原告王利利,女,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原告王利利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1)2016年3月16日扣押原告王利利的豫Q×××××号“面包车的行政行为违法。(2)返还违法扣押车辆一案,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公安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利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利承担。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