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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行初104号

王利利与上蔡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利,上蔡县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104号原告王利利,女,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原告王利利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1)2016年3月16日扣押原告王利利的豫Q×××××号“面包车的行政行为违法。(2)返还违法扣押车辆一案,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公安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利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利利承担。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