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412号
原告:马强。
被告:鲁迅美术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诉被告鲁迅美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志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