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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7412号

马强与鲁迅美术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强,鲁迅美术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412号

原告:马强。

被告:鲁迅美术学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诉被告鲁迅美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志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