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954号之二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
负责人:李海明。
委托代理人:陈真,该行职工。
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技华。
被告: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金西大道路南,现住所不详。
法定代表人:何正健。
被告:许技华,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址。
被告:周海芳,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由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许技华、周海芳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4787元,根据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俞 瑛
人民陪审员 胡 红
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