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61-4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府执字第xx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xx、张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李xx、张x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xxxxx账户内。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xx、张x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助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