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财保36号
申请人:王仲勇。
被
申请人:王新。申请人王仲勇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新在湖北燕加隆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其中的11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王仲勇以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存折账号17×××29)105,000元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仲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蕲春蕲阳支行(账号:62×××89)账户上的1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王仲勇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蕲春县支行的银行存款(存折账号17×××29)105,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王仲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吴 慧
审判员 华祺朕
审判员 余爱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