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81民初2096号原告梁水华,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梁利民,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钟露露,女,1993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现住瑞金市,被告梁晓阳,男,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梁水华为与被告梁利民、钟露露、梁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以已同意顺延三被告还款期限,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梁水华承担。
审判员 许基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