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827号原告陈阳金,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邓春月,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祥明,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金、邓春月与被告刘祥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阳金、邓春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阳金、邓春月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金、邓春月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金、邓春月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六年��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