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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0827号

邓春月,陈阳金与刘祥明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阳金,邓春月,刘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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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827号原告陈阳金,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邓春月,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祥明,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金、邓春月与被告刘祥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阳金、邓春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阳金、邓春月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金、邓春月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阳金、邓春月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锐睿二〇一六年��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