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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801号

李云峰请王德故意伤害罪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云峰,王德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峰,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王德,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李玉峰与被执行人王德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王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83911.38元,未执行标的183911.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魏翔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