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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783号

李杨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店,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杨,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店,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783号原告李杨,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291号。负责人庄小雄。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Nl区佳华名苑1栋401。法定代表人庄小雄。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家丽

书记员 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