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6783号原告李杨,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龙华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北路291号。负责人庄小雄。被告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Nl区佳华名苑1栋401。法定代表人庄小雄。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家丽
书记员 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