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某某,住河北省平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县院环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购买的位于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两片柞树林木采伐加工成锯末牟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里段:采伐树种为天然萌生柞树,面积12.1亩,每亩蓄积0.129立方米,每亩幼树153株,计采伐林木总蓄积1.6立方米,幼树1851株,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外段:采伐树种为天然萌生柞树,面积12.8亩,每亩蓄积0.249立方米,每亩幼树166株,计采伐林木总蓄积3.2立方米,幼树2125株。综上,共计采伐幼树3976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柞树幼树共计3976株,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购买的位于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两片柞树林木采伐并加工成锯末出售牟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里段:采伐树种为天然萌生柞树,面积12.1亩,每亩蓄积0.129立方米,每亩幼树153株,计采伐林木总蓄积1.6立方米,幼树1851株,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外段:采伐树种为天然萌生柞树,面积12.8亩,每亩蓄积0.249立方米,每亩幼树166株,计采伐林木总蓄积3.2立方米,幼树2125株。综上,采伐林木总蓄积4.8立方米,幼树3976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1日9时许,平泉县森林公安局接匿名报警称,2015年11月份,孙某某和许某某合伙在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砍伐林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的自然情况;3、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卧龙镇安杖子村第十九组居民梁某甲将自己大东沟里片的柞树壹片卖给孙某某,刘某某将自己位于大东沟外片的柞树壹片卖给许某某,加工锯末,做食用菌原材料,四至清楚;(二)证人证言:1、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将自己的位于卧龙镇安杖子村十九组铁头沟东沟里边的柞树林卖给了孙某某,总共卖了一千六百元钱,孙某某说要打锯末,双方约定其他一切由孙某某负责(指办理采伐许可证等事宜);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自家的位于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外边的柞树卖给许某某了,卖了一千六百元钱,卖完不久,孙某某和许某某就组织人把树给砍了打成了锯末;3、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给孙某某、许某某放过树,干活的还有王某某、于文成,在东沟砍了两片树,沟里一片,沟外一片,一共干了七天活,一吨七十块钱工钱,包括砍树和拖树,砍的都是柞树,不知道孙某某和许某某有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和柳某某给孙某某、许某某放过树,柳某某说工钱每吨六十元,树种为柞树;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其给孙某某、许某某打过锯末,地点是铁头沟东沟,树种为柞树,打一吨八十元,总计打了三十多吨,不知道孙某某有没有采伐许可证;6、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其用自己的三轮车给孙某某、许某某拉过柞树锯末,从铁头沟东沟装锯末,拉到安杖子村村部下边的食用菌基地,总共拉了十二趟,有二十四、五吨锯末,得了一千二百元运费;7、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公李宝海于2015年腊月在安杖子村孙某某处购买过锯末,每吨四百九十元。买完锯末半个月后李宝海过世。(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和许某某合伙在铁头沟东沟放了两片柞树打锯末,东沟外边那片是许某某买安杖子村刘某某的,里边那片是其在安杖子村梁某甲处买的,花了一千六百元,放树的是柳某某找的人,于某某打的锯末,锯末卖给李宝海了。没有采伐证,因为天然林办不了。放的这两片林子比较偏,生人知道的少,和许某某商量采伐证办不了,就偷着砍了,大沟里也很难被人发现;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和孙某某合伙在铁头沟东沟放了两片柞树打锯末,东沟外边那片是其买安杖子村刘某某的,花了一千五百元,里边那片是孙某某在安杖子村梁某甲处买的,花了一千六百元,放树的是柳某某找的人,于某某打的锯末,锯末卖给李宝海了。没有采伐证,因为天然林办不了。其和孙某某商量“办不了就偷着砍吧,这大山沟子砍了也不一定有人发现”;(四)鉴定意见:1、卧龙镇安杖子村采伐林木现场勘察鉴定意见书,证实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里段:采伐树种为天然萌生柞树,面积12.1亩,每亩蓄积0.129立方米,每亩幼树153株,计采伐林木总蓄积1.6立方米,幼树1851株,卧龙镇安杖子村铁头沟东沟外段:采伐树种为天然萌生柞树,面积12.8亩,每亩蓄积0.249立方米,每亩幼树166株,计采伐林木总蓄积3.2立方米,幼树2125株。综上,采伐林木总蓄积4.8立方米,幼树3976株;(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亚金
代理
审判员 张梦昙
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中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