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3民初2333号

裴友明与陈海亮、裴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友明,陈海亮,裴有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2333号

原告:裴友明。

被告:陈海亮。

被告:裴有燕。

原告裴友明与被告陈海亮、裴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友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

审 判 长  熊 娟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春

人民陪审员  邵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谈炳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