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郑商协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郑商协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某等人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