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02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红英,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明萧(MichelDimitriosDoukeris),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郑红英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郑红英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红英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黄浩洪
代理
审判员 余有文
代理
审判员 沈瑞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惠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