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航华科贸中心招商局大厦2208-13单元。法定代表人裴敬泰,总裁。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开强,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开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黎、杜丽霞、常洪雷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范开强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三星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对范开强撤回起诉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范开强申请撤回起诉,三星公司表示同意,范开强撤回起诉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本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审判决一并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24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范开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开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杜丽霞
代理
审判员 常洪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屈赛男
书 记 员 马梦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