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605号原告党新建。被告许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新建诉被告许海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鹏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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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新建与被告许海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605号原告党新建。被告许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新建诉被告许海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鹏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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