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0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梅梅,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荣(张梅梅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广君,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辉,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玉荣,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梅梅因与被申请人王广君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荣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梅梅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由王广君承担。理由为:我在2016年2月向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调查申请,大兴区政府将我的申请转到北臧村政府信访办。2016年4月,北臧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明我宅基地实际使用权人还是我。王广君应进行行政撤销诉讼,因为宅基地使用证已经做了变更登记。王广君没有进行行政撤销变更登记,就以民事违法判决,返还财产,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案不同审。张梅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广君提交意见称,在我与张梅梅、孙玉荣签订的《卖房契约》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的前提下,我起诉要求张梅梅和孙玉荣返还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张梅梅在再审申请书中的陈述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已有明确规定,我认为一、二审判决法律依据充分。恳请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张梅梅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王广君与张梅梅签订的《卖房契约》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张梅梅应该将其购买的房屋及宅基地返还给王广君。涉案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者的变更行为已经被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故该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人应为原土地使用者王广君。张梅梅、孙玉荣主张其为涉案房屋及宅基地合法权利人,称王广君应先起诉行政确认撤销诉讼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张梅梅、孙玉荣向王广君返还涉案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是正确的。对于合同无效以及财产返还后的补偿问题,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张梅梅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梅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春玲
审判员 田 燕
审判员 胡昌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劲功
书记员 刘寒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