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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574号

郑高峰与王惠卿、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高峰,王惠卿,李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574号

原告:郑高峰,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惠卿,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志伟,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高峰与被告王惠卿、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高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高峰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