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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544号

赵美玉与池建勋、李志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美玉,池建勋,李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玉,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池建勋,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李志慧,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赵美玉与被执行人池建勋、李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美玉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俩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向金融、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吴旭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玮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