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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5831号

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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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5831号

原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杨,女,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敬东,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卢晔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大川门业��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杨、龚敬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承建了被告在合川文峰塔片区文峰古街东、西协调区、商业街、文峰古街大酒店(恭州大酒店)、地下车库等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项目。该合同第九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1、防火门安装完毕后,甲方在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0%;;2、消防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15日内��至结算总价的95%;4、结算总款的5%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异议,甲方在15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应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逾期1个月仍未支付货款时,甲方应每天按应付而未付货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货款未结清前,货物所有权属乙方所有。2013年6月,原告完成了全部防火门安装工程。同时,原告向被告报送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结)算书,要求被告及时结算并按约支付工程款。至2013年12月13日止,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最后一批防火门钥匙的交接手续;至2014年6月14日止,防火门安装工程所属建筑物,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至此,原告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以便签的形式在结算书上签字,拒绝加盖公章,以此来达到拖欠原告工程款目的。原告通过查阅合川区消防支队存档的《竣工图》计算工程量和现场清点存在而无《竣工图》的工程计算工程量,确定防火门安装工程的工程款为811784元,已付238572元,下欠573212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之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385442元。自工程完工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致使原告公司资金运转困难,外欠材料款及民工工资无力支付,已多次出现堵塞公司大门、上访等情形。实在无法,特向你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立即给付下欠原告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的工程款57321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85442元;

二、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量调��、工程签订手续不完备,在原告与我公司办理结算过程中存在争议,致结算程序中止,未办理完毕结算。加之原告产品质量及安装工艺问题,业主多次投诉,原告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原告请求付款的条件未成就,贵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经营范围为:自产自销、来料加工:金属制品、防盗门;门、窗类的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

原告于2011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承建了被告在合川文峰塔片区文峰古街东西协调区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暂定金额为495450元。工程量按框外围尺寸面积实际施工数量收方进行计算。该合同第九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1、防火门安装完毕后,被告在日内组织验收(被告逾期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0%;;2、消防验收合格��15日内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0%;3、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15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4、结算总款的5%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异议,被告在15日内无息支付给原告。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在原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被告逾期1个月仍未支付货款时,被告应每天按应付而未付货款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货款未结清前,货物所有权属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东、西协调区、商业街、文峰古街大酒店(恭州大酒店)、地下车库等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原告根据消防部门的竣工图和原告实际勘验的照片和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出防火门的工程价款为811784元。被告2012年9月6日付款28572元,2013年9月23日付款210000元,合计付款238572元。原告从2012年1月4日至2013��12月13日先后将钥匙1290套交付被告工作人员。原告安装防火门的东、西协区的房屋在2013年12月13日前均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商业街在2014年5月30日前均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文峰古街大酒店在2014年6月4日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结算书,发出的结算金额为813602元,该结算书为复印件。由于被告未完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原被告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消防验收资料,现场照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付款清单,结算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现原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防火门的制作安装工作,交付了钥匙,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工作成果,工程综合验收合格,��送了工程结算书,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评议如下:

一、关于工程款的金额。原告提供的合同单价、消防部门的竣工图、原告实际勘验的照片、原告实际交付的钥匙等综合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实施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款为811784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提交竣工资料,报送竣工结算书并办理完结算后15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被告现应付工程款为771194.8元。对已付工程款,该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未到庭举证,本院以原告的付款清单确认的238572元为已付款金额。二,关于质保金。双方在合同约定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金,质保期两年,两年质保期届满无质量异议,被告在15日内无息支付给原告。原告所做工程于2014年6月4日前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起诉,已达到质保金支付条件,质保金40589.2元被告应予退还。

三、关于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在原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被告逾期1个月仍未支付货款时,被告应每天按应付而未付货款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未付工程款金额为532622.8元,从2015年7月3日计算至2016年7月21日(开庭之日)计385天,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为205059.78元。对于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主张。对于被告书面答辩的理由,没有举证证明,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款532622.8元;二,由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40589.2元;三,由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5059.78元;四,驳回原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32元,减半收取4766元,由被告重庆泽天物业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原告重庆大川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宇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