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梁荷丽,女,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大石桥乡池塘垭村*组**号。被执行人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2号楼4单元11层1106号。法定代表人卢朝英。梁荷丽申请执行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5)138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生效后,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梁荷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梁荷丽尚未实现的债权共5022.68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4972.68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5)138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