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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恢7号

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彬彬家电商行、刘彬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彬彬家电商行,刘彬彬,田翠云,刘东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士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彬彬家电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区,组织机构代码L0869112-8。

法定代表人:刘彬彬,该商行经理。

被执行人:刘彬彬,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田翠云,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刘东升,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南翔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彬彬家电商行、刘彬彬、田翠云、刘东升追偿权纠纠纷一案中,经查,田翠云名下有安庆市西湖绿洲城双峰阁商业街X号、安庆市光彩大市场X栋26、28、30#;刘东升、田翠云共有的安庆市迎江区御墅小区X幢1单元201室,刘彬彬名下有安庆市山水云间小区X幢2室、3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翠云名下有安庆市西湖绿洲城双峰阁商业街X号;安庆市光彩大市场X栋26、28、30#。查封被执行人刘东升、田翠云共有的安庆市迎江区御墅小区X幢1单元201室。查封被执行人刘彬彬名下有安庆市山水云间小区X幢2室、3室。

四、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