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597号罪犯齐开伟,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了(2015)沂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开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至2016年11月30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开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1次。罚金未缴纳。并有罪犯齐开伟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山东省运河监狱计分考核台帐、认罪悔罪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齐开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未执行罚金刑,且有前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开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魁海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