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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421号

徐苏萍与鲍德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苏萍,鲍德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421号

原告:徐苏萍。

被告:鲍德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苏萍与被告鲍德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苏萍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苏萍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颜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