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421号
原告:徐苏萍。
被告:鲍德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苏萍与被告鲍德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苏萍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苏萍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颜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