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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3145号

香河县金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香河县金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霸州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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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145号原告香河县金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新华大街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尚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霸州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金康东道561号。法定代表人韩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河县金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香河县金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小垒

审判员  王松华��民陪审员王永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