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052号
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河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系公司员工。
被告:冯雷,男,汉族,1982年5月5日生。
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孙先兴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