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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2052号

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与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冯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052号

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河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系公司员工。

被告:冯雷,男,汉族,1982年5月5日生。

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郑州安平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7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孙先兴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