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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2执1号

王淦申请执行毕彪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淦,毕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淦,男,1999年5月25日生,住双柏县。被执行人毕彪,男,1988年12月8日生,住双柏县。本院执行王淦与毕彪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牟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