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014号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9380-8。
法定代表人:孟悦兰。
委托代理人:曾道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陈雅明,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