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485号
原告:牛付平,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刘庆春,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付平诉被告刘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明,被告刘庆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临漳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人民法院不能再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付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牛付平。
审判员 吴海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