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3民初1485号

牛付平与刘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付平,刘庆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1485号

原告:牛付平,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刘庆春,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付平诉被告刘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明,被告刘庆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临漳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人民法院不能再继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付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牛付平。

审判员  吴海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