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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4085号

陈浠铭、葛施施与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浠铭,葛施施,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085号原告陈浠铭。委托代理人周炎,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施施。委托代理人周炎,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浠铭、葛施施诉被告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浠铭、葛施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浠铭、葛施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浠铭、葛施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陈浠铭、葛施施负担。

审 判 长  袁 亚

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

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