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085号原告陈浠铭。委托代理人周炎,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施施。委托代理人周炎,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浠铭、葛施施诉被告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浠铭、葛施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浠铭、葛施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浠铭、葛施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陈浠铭、葛施施负担。
审 判 长 袁 亚
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
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