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828号原告吴美全,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郭俊杰,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全与被告郭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尚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见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