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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00064号

李栋与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栋,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李栋,证件号码130427198309112711。被执行人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李栋申请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栋案款81844.0元,承担执行费元。本院已执行81844.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邯郸市佳宝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复执字第000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