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167号申请执行人徐士来,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宣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士来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宣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