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985号
原告:周乐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勇浩,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启委。
被告:林秀琴。
原告周乐斐与被告何启委、林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何启委、林秀琴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何启委、林秀琴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何启委于2013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何启委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何启委至今本息未还。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启委、林秀琴应共同偿付原告周乐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18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吴静洁
人民陪审员 吴舟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童瑶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