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被执行人王彦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彦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经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彦武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5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