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293号罪犯冯立福,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6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嘉城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立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31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医务室护理员改造岗位上,能利用所学的医护知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立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立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三日(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许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