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91号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杨某盗窃罪一案,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83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杨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杨某无银行存款且又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审判长 张祥峰
审判员 丁国玲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