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执503号之三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崔燕,满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成,男。被执行人崔燕,女。被执行人满昌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成与崔燕、满昌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张成申请执行崔燕、满昌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33156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吉小云

审判员 邓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