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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374号

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374号

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太乙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51742E。

法定代表人:李洪鑫,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兰,女,1974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长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