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374号
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新区太乙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4251742E。
法定代表人:李洪鑫,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兰,女,1974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帝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长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