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民初4491-1号

申请人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宗升、王洪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赵宗升,王洪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491-1号

申请人: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晓萍,经理。

被

申请人:赵宗升,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州市。

被

申请人:王洪颖,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青州市。申请人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宗升、王洪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宗升、王洪颖的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申请人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现金54000元、担保人曲大旭以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宗升、王洪颖的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曲大旭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担保人曲大旭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厦工机械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绍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