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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376号

李娟与张成祥、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娟,张成祥,王爱敏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李娟。

被执行人:张成祥。

被执行人:王爱敏。本院在执行李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祥、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且正在处理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字第002696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容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