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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827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程小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827号

被执行人:程小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程小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2018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金2000元未执行,执行费50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8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世忠

代理

审判员  彭彦强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来自